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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全案适用香港法律审结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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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06 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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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该院首次全案适用香港法律审结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全案适用香港法律审结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纠纷案件

  据北京金融法院披露,2019年7月,王某某认购香港某产品公司发行的与某公司股票挂钩的以美元计价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票据总面额为270多万美元,香港某产品公司为其提供166万美元贷款。因某公司股票价值持续走低,在王某某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补充资金或者提供相应增信措施的情况下,香港某产品公司为及时止损遂依据合同约定强制沽清票据,造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王某某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香港某产品公司返还其购买的某公司股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香港某产品公司随之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

  本案系由王某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购买金融衍生品而发生纠纷,某产品公司注册地址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双方签订的案涉函件明确约定当事人发生争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双方在庭审中也均认可本案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故北京金融法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理本案。

  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作为专业投资者,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且就案涉争议事项,某产品公司也赋予其相应的缔约选择权,对于其所主张的案涉合同无效事由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王某某购买的系某产品公司发行的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的以美元计价的一年期杠杆参与票据,某汽车公司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王某某作为内地投资者,并不能直接购买在美国上市的某汽车公司股票。同时,王某某作为专业投资者,也应当清楚自己实际也并未购入某汽车公司的股票,因此其要求直接某产品公司返还某汽车公司股票并无依据。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本诉请求,依法支持某产品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

  王某某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北京高级法院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本案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发的纠纷,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适用,是北京金融法院首次就内地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产品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案涉及的是与某汽车公司股票挂钩的杠杆参与票据,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该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过深入分析金融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正确适用法律,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有效的解决了纠纷,还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同时,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中王某某虽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但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提醒了所有投资者,特别是那些投资于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自己所投资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收益,做出理性判断。

  此外,本案中内地法院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判,体现了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查明域外法是人民法院准确援引法律依据、正确作出司法裁判的关键所在。对于涉境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境外法律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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